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1]86号 2001年8月29日)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质量,贪污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等法律、法规,针对全省在价格违法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价格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法定依据明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必须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履行相关财务手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应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案前检查、立案、调查取证、案件集体讨论、责令退还、处罚事先告知、决定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规定进行。必经程序不得减、并、缺。
三、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在收集的证据材料及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中必须反映。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对确有价格行为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及时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按《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十六条至第
二十二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调查终结报告》。以上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在延长期内仍难以完成的,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再延长或变更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