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329国道
慈镇(慈溪)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及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1]218号、浙价复[2001]306号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慈溪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对过往329国道慈溪段部分机动车实施月票(统缴)的请示》(慈交[2001]82号、慈价费[2001]9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实行车主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