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财基字[1995]第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属于省直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监督管理。对财政全额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财政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拼盘项目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属于市、州的建设项目由市、州财政负责监督管理,其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范围由市、州自行确定。属于县(市)的建设项目由县(市)财政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阶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和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安排,掌握投资政策和经济信息,分析投资效益,及时与计划部门沟通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以利于正确地编制计划。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以计划文件为依据,实施项目管理与监督,杜绝擅自调整计划和计划外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将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和设计单位编制的概、预算文件一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计划投资额度以内,建筑面积按计划只允许上下浮动5%;
(二)项目生产规模、总投资不准擅自更改;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设备选型不得随意变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和建设项目相适应资质的基层建设管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达到对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实现项目的建设目标。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建设管理机构资质而且没有实施监理的项目,财政部门暂不予办理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