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济政办发[20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
第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和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维修基金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各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类住宅维修基金和资金的归集和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市公用房屋管修处负责其原经营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维修基金和资金的存储核算及保值增值。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共同确定承办维修基金和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承办银行办理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