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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布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
  (四)《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1]634号);
  (五)市纠风办、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1年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收费管理的规定》(津教[2001]24号);
  (六)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价检[2001]290号);
  (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部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389号);
  (八)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年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下大决心、下大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中小学乱收费行为。
  (二)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求办案,坚持依法行政。
  (三)对查出的违法收入,首先要督促学校如数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收缴,上交同级财政。
  (四)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借故刁难检查人员,更不得借故刁难学生及其家长。
  (五)对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除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应按规定提请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部分中小学乱收费的典型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七)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局。
  附件:市物价局检查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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