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1]342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及技校)、小学和中小学教育主管部门。
检查的重点是:2001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0年。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1、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2、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的行为;
3、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4、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5、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行为;
6、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支教费”等费用的行为;
7、学校除代收学生统一订购课本费用外,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代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8、有无政府部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9、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一)此次专项检查自2001年9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市物价局负责检查市属重点中学和实验小学及市内六区区属市重点学校各一所(详见附件),并抽查部分区属市重点中学、部分区县中小学及中专、职校和技校。
(三)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辖区内的中小学及中专、职校和技校。
(四)对区属市重点中学的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应将案卷报市物价局,统一研究处理意见。
三、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