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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2001年9月3日 闽地税政一[2001]2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税范围:
  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从事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票据担保等合法担保、再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率计算免税。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免税条件
  担保机构要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费收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取费标准的,依据财政部财金[2001]77号通知规定:“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机构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单独核算,若不能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的,则应合并征税。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呈报手续:
  (一)由省经贸委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提供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担保机构名单,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的担保机构,从批准之日起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三年。
  (二)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按季向所属地税征收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

经省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



序号  试点担保机构名称 		 	体系代码 
 1  南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8
 2  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XD00029
 3  福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3 
 4  永安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ZQD00014 
 5  三明市华屹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5 
 6  福安市恒实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6 
 7  漳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7 
 8  福建省沙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ZQD00018 
 9  永定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ZQD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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