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325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柳州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柳价报字[2001]21号)收悉,经研究,对柳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柳州市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为0.50元/立方米。考虑到企业及居民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2001年10月1日以后水表抄见度起,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和自备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别由现行0.16元/立方米和0.06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0.35元/立方米;
  2、第二步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和自备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统一由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50元/立方米,在2002年的适当时候出台,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请示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