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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
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2001]145号、苏价服[2001]281号
2001年9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经省政府同意,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省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把握整顿涉房收费的原则和要求,全面、准确地贯彻《通知》精神。
  严格控制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开发企业、购房者负担有所下降,房价趋于合理,稳中有降,以启动住房消费。
  严格把握涉房收费整顿的范围和重点。国家规定的47项之中的项目要取消,47项之外不合理、不合法的也要清理整顿;要将清费与治价、规范行为与强化监督检查相结合,省与市县自查自纠相结合。
  二、取消、降低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取消《通知》中涉及我省的房地产抵押管理费等8个收费项目,降低4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同时,将工程(劳动)定额编制费改名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带有行政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审计费、标底审核费。
  2.结合《通知》精神,强化农村涉房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我省的涉房(包括农民建房)收费,取消农民建房超占临时用地租金,降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等5项收费(见附件二)。
  3.进一步清理省以下涉房收费。坚决取消未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电负荷控制费、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增容费等。严禁地方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巧立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往历次清理涉房收费中省以上的政策措施,地方与部门尚未执行的,要坚决贯彻执行。
  4.在全省清理整顿涉房收费后,将重新向社会公布我省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另文下达。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名目繁多的专项配套费,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调研后,重新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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