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国家或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分配医院的降价价差率
属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省备案公布或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批零差率))×分配医院的降价价差率
上述公式中:批零差率根据中标药品的价值大小实行差别差率,以最小使用单位或最小零售包装单位计算,中标价格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按20%,中标价格在10-100元(含100元)的按15%,中标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按10%。分配医院的降价价差率最高不超过35%,具体差率按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药品分别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根据当地招标药品使用情况和价格管理权限在审定实际零售价格时确定。
对同属GMP、非GMP或单独定价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因医院用药习惯选择的中标企业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批零差价也可以按国家或省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省备案公布或当地市场的零售价格乘以规定的差别批零差率计算。
六、价格主管部门或医疗机构重新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属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得高于同期国家计委或云南省计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得高于同期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零售价格或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前自行购进的同类药品,一律按招标采购后重新核定的实际零售价格销售。
七、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医疗机构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药品中标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生产厂家、品名、剂型、规格、单位、中标数量、中标价格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等资料按管理权限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重新核定的实际零售价格、执行范围和日期等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属市场调节价的招标采购药品,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在药品招标定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重新核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向社会公布执行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计委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通过《云南药品价格》旬刊、《云南信息报》和委托相关招标代理机构或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
八、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药品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工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代理服务费。在国家制定统一标准以前,标书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标准暂按《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标书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4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