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计价格[2001]869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5部委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
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及有关价格政策,为促进我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和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负担,现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招标采购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对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价格、特别是零售价格的管理。
二、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办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属市场调节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公布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驻滇部队(含武警)和省卫生厅及其它省级单位直属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省计委管理;其他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及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由同级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以及驻滇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原则上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四、招标采购药品要体现按质论价原则,考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鼓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疗效好、质量稳、信誉佳、价格合理的品牌药品,确保患者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对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的核定,应按照将招标采购降价的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兼顾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原则,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负担。
五、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按实际中标价格加规定的批零差和按适当比例分配给医疗机构的招标降价价差核定,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