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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居住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九)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后,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居住区管理用房和有关工程建设资料的;
  (十) 未按合同约定降低服务质量的。
  第四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投诉要求不明确,无法查处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三)有关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
  (四)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投诉应提供的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签章的详细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投诉的要求;
  (五)与投诉事实有关的证据和证明;
  (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投诉受理登记
  投诉人持文字材料到居住区所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的,登记受理。
  (二) 属于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证据证明材料不足的,由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后,登记受理。
  (三)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受理的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答复后的三十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根据查证的事实依照《条例》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又不答复的,视同认可投诉事实,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答复日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对事实复杂,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的投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延长受理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并将处理结果向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投诉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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