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筹备、主持召开下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第十四条 非居住区写字楼、商住楼及独立工矿区的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三十一条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可以进行投诉:
(一)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 性质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或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居住区道路、场地的;
(四)开发建设单位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
(五)开发建设单位出售住宅未同时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在同一居住区收取基本服务费不一致的;
(六)开发建设单位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的;
(七)居住区未经综合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八)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使用维修基金或者将管理用房转让、改作他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