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草拟业主自治章程和业主公约;
(五)决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日期。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三十日前,筹备组应将业主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况在居住区公布,征求业主意见,其所代表的业主有五分之一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 业主大会直接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个人简况在居住区公布,征求意见,有五分之一的业主提出异议的,不得确定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按一定产权计票行使表决权。住宅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按房屋产权证书100平方米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产权证的每证一票。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协商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可以连选连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一)产权已经转让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累计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费的;
(四)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决定物业管理事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要求更换的;
(六)有其它情形和业主章程规定不适宜担任的。
第十一条 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建成部分经竣工验收合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临时业主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况;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接《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予以登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在居住区公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准予登记,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