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居住业主委员会组建
办法》、《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的通知
(陕建房发[2001]229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试行)、《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试行)
2、陕西省城市居住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居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居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居住区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四条 居住区内物业综合验收合格,且人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已出售的公有住宅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应当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居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开发单位或公有住宅出售单位及部分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筹备组的主要任务是:
(-)制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审查业主资格;
(三)向业主大会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组织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