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项目和标准的贯彻意见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物价局 2001年8月27日)
为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的通知》(浙财综字(2001)96号)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审核公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二、工作步骤
1、清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统一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见附件),并逐项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执收的政策依据(文件复印件),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仅限于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清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要求直接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初审意见、执收的政策依据,同时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公布。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省审核后,明确继续执行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12月底前在《杭州日报》登报公布。对仅限于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报省审核后,由区、县(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报纸登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