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
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房字380号 2001年9月11日)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正式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65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土地局《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88]闽价(涉)字第324号)和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地(籍)字第9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收费标准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含表格)
1、普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证书每证为10元;
2、使用国家特制的精装土地使用权证书每证为20元;但不得强制要求使用精装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标准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包括个人用地和单位用地,其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由于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引起土地使用权面积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勘丈绘图的,以重新勘丈绘图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标准收费,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得收费。
(2)土地他项权利、用途改变的,标准为每宗地100元。
(3)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或因土地使用权证丢失、破损需要重新办理补证手续的,标准为每宗地50元。
(4)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工本费。
3、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土地预登记、注销登记或因登记机关原因需要更正登记的,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
三、土地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