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1]956号 2001年8月30日)
省价格事务所:
报来《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请示》(琼价事办字[2001]第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我省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或未经各级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统一更名的价格事务所),均具备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资质。
二、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可从事各种涉案物品(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司法机关扣押、查封的股权、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是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组成部分,各级价格事务所可依法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