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修订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2001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企业和城乡经济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机关、团体、事业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度审查,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制定。
第五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
《办法》第
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