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于有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2000年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83元标准支付,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对于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标准支付。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死亡后丧葬费及离休人员的护理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0月1日到2002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1日(不含)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本人2001年10月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就高执行,不再加发补贴。
(四)从2001年10月起,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四、2001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仍继续执行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为企业前没有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可以与体制改革分步进行,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