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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及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陕劳社发[2001]311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转制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旧]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范围
  这次实行企业化转制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8家,分别是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院、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院、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中国华陆工程公司、电子工业部综合勘察研究院、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科研单位4家,分别是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四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国家无线电频谱研究所。以上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及其职工按照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分别以2001年9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制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从2002年1月起,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2001年10月1日以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可不转移,职工原个人缴费连同利息计人新建立的个人帐户。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按陕政发[1986]148号文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招收后的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按照我省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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