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旅游研究、规划设计单位: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于去年底以12、13号令发布了《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办法出台后,经过半年多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宣传,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旅游规划和旅游规划设计的管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市场,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克服和逐步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指导好全省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全省旅游产业的发展,特作出如下通告:
一、各地和各有关的旅游规划项目单位、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今后凡编制地州市县旅游规划和旅游区(点)开发建设规划,必须要委托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无旅游规划资质单位编制的旅游规划,将不予组织评审和按程序报批。
二、旅游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全省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地州市县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局负责编制,经过国家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全省六大旅游局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有关地州市旅游局组织编制,征求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由项目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组织编制,经过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实施。
地州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地州市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实施;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由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州市旅游局审查后,报同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地州市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规划,由项目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地州市旅游局审查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