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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林甸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林甸县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175号 2001年9月9日)


大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林甸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庆政价字[2001]30号)收悉。林甸县自来水价格是1997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该县人口较少,供水用量及增幅不大,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林甸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6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30元;
  3、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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