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药品价格
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甘价工[2001]186号 2001年9月5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在正在开展的药品价格检查中,一些地区反映,我局《关于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甘价工[2000]205号)中规定的价格和我局药价办随后通过药品价格审核登记下发的个别价格不相符,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界限明确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省局与药价办审核登记下达的个别药品价格不相符的问题,以我局《关于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甘价工[2000]205号)文件为准。二、我局去年12月28日印发了《甘肃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甘价工[2000]268号),根据该文件规定,甘价工[2000]205号文件中降低价格的药品,凡未进入我省管理“目录”的,从今年1月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再执行甘价工[2000]20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