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工资政策管理,规范工资标准。
今后不允许各地再超财力自行出台工资性津、补贴项目。各设区市如要再出台地方性津、补贴项目或提高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困难县的支付能力,并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困难县。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不出现新的工资拖欠。
五、重新确定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项目,全面规范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标准。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各级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项目,统一确定为中央出台的基本工资和省统一归并后的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各级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等项目继续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单位发放。省财政厅要及时按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修改“福建省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网络管理系统”,下发各地执行,并抓紧全省联网,实现统一监控和管理。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及时对各单位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确定,并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于2001年底前全面完成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岗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行国库统一支付。
六、继续完善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时,要树立保工资、保稳定的思想,坚决按照“一是吃饭,二是建设”和“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财政供给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细化工资性支出预算。要将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中用于发放工资部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预算外或其它调入资金、年度预算超收部分以及财政增加的调度资金等列入工资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工资发放。各地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出现减收,必须相应调减其他支出,确保工资专户的资金需要。
七、积极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
山区困难县要积极推进并做好县、乡两级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编制管理,按上级规定的比例精简人员。对现有超编人员和各种聘用、借用临时工要继续予以清理和辞退。要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教师资源,调整好人员编制,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零增长”。
八、切实减轻困难县、市的层层资金配套负担,以确保集中财力保证工资发放。
除中央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省直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及部门的各类预算内专款,一律不得要求层层用预算内资金配套。已经有些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认真清理和纠正。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条条达标评比验收项目的管理,严禁有关部门搞各种不切合实际,超财力的达标验收活动,让基层财政真正能按照“保工资,保稳定”的顺序安排预算支出,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九、加强全省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