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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的通知

  (一)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未开始兑现或未足额兑现的县、市,要继续多渠道筹措资金,抓紧兑现。凡属于闽政(2001)9号文规定可推迟执行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的县、市,最迟必须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兑现;凡不属于闽政(2001)9号文规定可推迟执行2001年中央调资政策的县、市,必须于2001年10月1日前开始兑现,其未按时足额发放的部分调资,必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足额补发到位,不得出现工资新欠。
  (二)凡现有资金渠道筹措确有困难的县、市,要坚决停止执行或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项目,集中资金兑现中央调资。对确实停止执行或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后仍不足以弥补中央调资的困难县、市,省和设区市财政近期要通过增加调度资金帮助其兑现中央调资政策。
  (三)要完善现行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切实保障中央出台的基本工资和省统一归并的津贴正常发放的资金需要,防止出现工资新欠。省和设区市财政要针对各县、市反映的转移支付保障的标准财力无法实现等情况,酌情考虑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的一些政策性、技术性因素,在已按规定取消或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地区性补贴项目的情况下,适当调剂一部分资金,增加对特别困难县、市的调资专项补助,以促进中央调资政策的及时足额兑现。
  (四)对拖欠省和设区市超调度资金、财政周转金的困难县、市,上级财政应区别情况,予以暂缓1-2年扣款,以缓解资金调度困难。
  三、限期补发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一)严格界定拖欠工资范围,合理确定拖欠工资额。凡是不能按照中央和省工资政策规定按时兑现的少发放部分属于拖欠工资(省定的津补贴项目按规定可以暂缓执行的,不属于拖欠范畴),要限期补发。各有关县、市要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认真地对历年来存在的拖欠工资(含基本离退休费和省统一归并的津贴,下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定历年拖欠工资额,拟定补发方案,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拖欠问题。
  (二)凡是存在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的工资未补发到位的县、市,要坚决取消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集中资金补发历年拖欠的工资,或用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项目冲抵历年拖欠的工资。自行出台的地区补贴项目全部取消并冲抵以及统筹各项财政资金后仍有拖欠工资的困难县、市,根据设区市的实际承受能力,由省和设区市共同帮助消化。其中,属于拖欠教师工资的,必须于2001年9月10日前补发到位,其它的分期分批保证2002年底前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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