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临漫
公路闹枝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1]37号 2001年9月7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核定临江至漫江公路闹枝收费站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白山政函[2000]138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县道临江至漫江公路闹枝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167号)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闹枝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执行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
二、收费期限:闹枝收费站自发文之日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确定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