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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
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1]费字385号 2001年9月13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42号)收悉。鉴于城市放射性废物的增加和收贮成本的不断提高,原定的收费标准已明显低于收贮工作正常运行的费用开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同意调整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见附件)。
  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5日至2003年9月15日止,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你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省环保局、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保[1992]122号)文中核定的放射性废物(源)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收费标准

  1、低放固体废物

  序号 	半衰期(T12) 	 收贮费元/Kg(L) 长期管理费元/月Kg(L)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容器费元
  1 		T12≤60天 		50  		1.0 3.0 	买价×115%
  2 		60天〈T12≤5.3     60 		0.5 3.0 	买价×115%
  3 		T12〉5.3 		70 		0.2 3.0 	买价×115%

  注:1、比重小于1按体积计。
    2、长期管理费:短半衰期按1年计,中半衰期按5年计,长半衰期按20年计。
  2、废放射源贮存

  分类 活度A Bq 			收贮费元/个 	 长期管理费元/个·月 容器费元 	  危险品运输费元/Km
  1  A≤3.7×10e7 		 	300 			6 		买价×115% 3.0
  2  A≤3.7×10e8 			800 			8 		买价×115% 3.0
  3  3.7×10e8〈A≤3.7×10e9 	1200 			8 		买价×115% 3.0
  4  3.7×10e9〈A≤1.85×10e10 	1800 			8 		买价×115% 3.0
  5  1.85×10e10〈A≤3.7×10e10 	2400 			8 		买价×115% 3.0
  6  3.7×10e10〈A≤1.85×10e11 	4000 			8 		买价×115% 3.0
  7  1.85×10e11〈A≤3.7×10e11 	5500 			8 		买价×115% 3.0
 代管 3.7×10e10〈A≤3.7×10e11  	50 					买价×1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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