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
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 榕政[2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1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歧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等免交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三条 上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第四条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收。税务部门于每年一月和七月按上述征收标准将代征款额上交市财政专户。同时,根据征收总额提取5%作为代征手续费。
第五条 纳费单位交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纳费单位和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一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不缴纳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