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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新开发区居民用电缴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新开发区居民用电缴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316号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平南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供电部门收取低压线路架设及配电变压器费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各市、县新开发区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接电入户,供电部门不能向用户收取低压线路架设及配电变压器费用。
  二、供电部门对上述居民申请用电,可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的规定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收费标准详见桂价工字[2000]234号。但对已列入城乡电网改造范围的用电,免征一切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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