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气象信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1]320号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为移动电话用户提供气象短信息服务等收费标准的函》(豫气产发[2001]12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河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气象部门气象信息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气象部门向省内各无线寻呼企业和移动电话用户提供气象信息实行有偿服务,凡利用无线寻呼机为用户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企业以及使用气象短信息的移动电话用户,均应交纳气象信息有偿使用费。
二、气象信息有偿使用费标准核定为:移动电话用户使用气象信息由移动电话用户按每条每次0.15元交费。无线寻呼企业使用气象信息为用户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按拥有的寻呼机数量交费,其中,每部汉字机月交纳气象信息使用费不超过0.6元,每部数字机每月交纳气象信息使用费不超过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