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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健全集体合同监督保证机制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关于健全集体合同监督保证机制的意见
(冀劳社[2001]64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进一步稳定企业劳动关系,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健全完善集体合同保证机制,提高集体合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集体合同工作发展较快,对于保护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企业也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协商不能经常化,集体合同不能兑现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改制企业不能根据企业的变化,及时健全工作制度,这些问题不及时纠正势必影响集体合同制度应有的作用,也不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不断深化工作内容,克服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监督保证机制,是推进集体合同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此,各地、各单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认真调查分析本地、本行业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集体合同制度健康发展,形成依法有序、行之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内容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集体合同的政策文件;《集体合同规定》;《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国家、省市涉及劳动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检查集体合同的重点、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应包括:
  1、在签订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是否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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