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
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在贫困县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1]248号 2001年9月13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近年来,我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有关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存在乱收费现象:有的违背国家规定巧立名目、有的擅自提高标准,有的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强制学生参加保险、防疫;有的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不交财政专户储存,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等。这些做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从严从速进行坚决治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广大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教育的形象,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都要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目前,农村义务教育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面临着不少实际上困难,特别是经费投入不足的困难严重制约着农村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这些问题。要加强对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成立强有力的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校、依法收费的宣传力度,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把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按照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的规定执行,不符合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省以下擅自制定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1、从2001年秋季开始,在35个国家级和15个省级贫困县(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见附件)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采取每学期只向学生收取一次费用的办法,除此以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对已开展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课程教育的农村中小学最高收费限额为:小学每学年每生120元(60元/学期),初中每学年每生230元(115元/学期);未开展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课程教育的农村中小学最高收费限额为:小学每学年每生100元(50元/学期),初中每学年每生210元(105元/学期)。各县在不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的前提下,由价格管理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经县人民政府核定当地的收费标准后,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有寄宿制的贫困县中小学在“一费制”外,可对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山西省教委、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秋季开学已收费的,按核定后的“一费制”标准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