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现经济适用住房改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格收购,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由建设业主按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和价格推向社会公开出售。
5、各区(除萧山、余杭、滨江区外)经考核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征用、拆违和绿化等任务并积极推进多层农居建设的,按该区范围内(除国家级开发区及所管辖的范围外)收取的出让金净收益的10%返给区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1、依据《通知》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的要求,市和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在今年内把土地有形市场建立起来,做到“机构、人员、场地、制度、服务、经费”六落实。土地有形市场要加强自身管理,搞好服务,减少交易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2、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实行依法公开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让和承租国有土地的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内进行,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转让。
3、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实行“凭证”交易。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才能依法入市交易。
土地使用权连同房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交易成交后,由受让人持有关文件和资料,依法办理有关权证的变更登记和交易手续。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市)政府可行使优先收购权。
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为有效解决发展空间问题,各级要抓住行政区划调整、乡镇撤并的有利时机,修编和完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确保各项规划布局的一致性。在各项规划的修编中,要坚持和落实“工业向园区集中、农居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的总体思路。与推进城市化相适应,在市区一定范围内要逐步推进农居进多层公寓的改革,其余各地的农居建设,要积极推行多户联建模式,严格控制“单家独院”式建房,严禁超规定面积建房。为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的步伐,增强耕地占补的自求平衡能力和建设用地的供应能力;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土地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