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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4、需要协议出让的土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事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在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要抓紧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章制度。
  三、严格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维护土地市场良好秩序
  1、根据《通知》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进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性质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原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年缴纳租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土管局另行制定)。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性安置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所缴纳出让金按该宗开发性安置用地的征地面积与出让面积的比例返还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65%及以下的,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在65%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出让金的返还相应减少1.5个百分点;凡出让面积占征地面积95%及以上的,按所缴纳出让金的55%返还。
  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均应转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缴纳和返还,参照开发性安置用地的政策执行。
  3、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拆复建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均应征为国有并实行有偿使用。对不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对原工业用地改为“三产”用地的,在原建筑面积内所占用的土地,其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5%缴纳,超出原建筑面积所占用的土地,按评估地价的55%缴纳出让金。
  所有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拆复建用地,均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4、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求,防止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凡经批准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补办出让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计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标准的面积,按市政府经济房销售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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