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
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1]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国有土地资产是各级政府极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是城市经营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基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贯彻和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机制
1、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除工业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都应纳入政府收购(征用)的范围;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一律由政府收购(征用)。要规范土地收购行为,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按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开发成本部分)或按住宅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开发成本部分)平均价收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超过上述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为保障政府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储备土地的“净地”开发积极创造条件。同级政府应从每年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收购储备土地的专项资本金。金融机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给予信贷支持。
2、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凡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个别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或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
3、除工业、农业、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用地可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应首先向社会公示,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