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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
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6号 2001年9月18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按规定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方可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二、纳税人取得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指财政贴息部分和高校学生自负的利息部分)免征营业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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