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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试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试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1]206号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广州、东莞市物价局、经委,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为在全省范围内稳妥地出台峰谷电价政策,有效发挥峰谷电价削峰填谷的作用,提高电力系统负荷率,减少广东电网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01年9月1日开始,广州、东莞在大工业用户中逐步试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l、从9月1日开始,对已安装分时段计量电表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自来水、煤气生产用电除外),按当月抄见用电量,统一执行峰谷电价。
  2、9月1日后,电力部门要制订两地大工业用户换装分时计量电表的具体计划,并加快工作进度。凡已换表的大工业用户,从换表之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峰谷电价。换装电表的具体计划由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在9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经贸委。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我省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即高峰6小时,平段10小时,低谷8小时。具体时段暂安排为:高峰为8时--11时,15时--16时,19时--21时;平段为11时--15时,16时--19时,21时一次日0时;低谷为0时--8时。
  三、峰谷电价的确定
  1、我省峰谷电价暂按如下比价关系安排:以目前用户执行的电度电价(不含城市建设附加费)为基础,平段电价为100%,高峰为120%,低谷为70%。
  2、对试行峰谷电价的用户,峰谷电价只对电度电价的部分实行,基本电价和城市建设附加费保持不变,不实行峰谷电价。
  3、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广州、东莞两市电价价目表见附件。
  四、峰谷电量的计量和计算
  1、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必须装有由供电部门统一安装的分时电能表,分别计量高峰、低谷、平段时段的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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