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已缴纳营业税的
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函[2001]106号 2001年9月10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已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以闽地税发[2001]76号联合转发各地。结合国税的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0年底以前已征收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对2000年底以前已征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金额,国税局应以97年开征营业税后发生的贷款为计算时限,对97年以前发生的贷款已征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计算冲减国税部门征收的营业税的营业额时一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