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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撤销:
  1、严重违法设立(如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拆借资金、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3、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5、《办法》出台前设立或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
  6、2000年度未能通过特业年审,被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7、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交接前未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和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
  2、获市人民银行或市经委批准后又被撤销,但仍从事典当业务的;
  3、2000年6月23日后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以前设立的;
  4、名称虽不叫“典当行”,但从事典当业务的经营性组织或机构。
  四、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从2001年9月1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由市商委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市典当协会配合共同组成清理整顿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阶段。召开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传达全国典当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同时,举办全市典当从业人员培训班,深入学习《办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对本市从事典当活动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各典当行如实填写《典当行备案登记表》。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深入典当行逐个检查核实。
  第三阶段为集中清理阶段。由市典当协会提出清理整顿建议方案,报请清理整顿工作小组审定后,按照前述规定该保留的直接保留,该整改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该撤销的直接撤销,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市典当协会依据《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典当行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度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第五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
  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等问题
  经清理整顿合格符合保留条件的典当行,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典当行持市商委批件和《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核发新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上述两证齐备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2000年度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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