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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典当行:
  为贯彻落实《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典当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市经委移交的所有典当行;
  (二)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典当行直接予以保留:
  1、由市经委移交市商委统一监管的;
  2、连续正常营业的;
  3、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自行改变组织形式的;
  2、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者收当禁收物品的;
  3、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违规处理绝当物品,以及强迫当户赎当的;
  4、超出《办法》规定上限收取利息、费用以及预扣利息的;
  5、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存在治安隐患的;
  6、不能连续正常营业的;
  7、抽逃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
  8、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外个人转让股份的;
  9、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对于问题严重及影响恶劣的典当行,应立即停业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予以保留,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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