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典当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典当行:
为贯彻落实《
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要求,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典当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市经委移交的所有典当行;
(二)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典当行直接予以保留:
1、由市经委移交市商委统一监管的;
2、连续正常营业的;
3、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自行改变组织形式的;
2、经营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或者收当禁收物品的;
3、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违规处理绝当物品,以及强迫当户赎当的;
4、超出《办法》规定上限收取利息、费用以及预扣利息的;
5、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安全防范设施不合格、存在治安隐患的;
6、不能连续正常营业的;
7、抽逃注册资本、对外投资的;
8、向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外个人转让股份的;
9、出资人或从业人员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
对于问题严重及影响恶劣的典当行,应立即停业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予以保留,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办法》要求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