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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菌落或菌群测定收费计算单位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菌落
或菌群测定收费计算单位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382号 2001年9月13日)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菌落或菌群测定收费计算单位的请示》(厦价[2001]费字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07号)中的“菌落或菌群测定”(序号3),其计算单位应为“项/点”。
  二、上述计算单位“项/点”的含义,以《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菌落或菌群测定收费计算单位问题的复函》(闽卫财[2001]309号)的解释为准,即:“项”是检测项目的计量单位,“点”是检测样品的计量单位。检测的采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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