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开采我省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中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2、对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解困主管机构认定为特困企业,该企业开采、生产我省增列资源税列举征税项目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3、对采掘非耕地粘土烧制砖瓦,并将采掘现场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其采掘自用的粘土可暂缓征收资源税。
4、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有关资源税或免税事项,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给予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按程序报上级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给予缓征。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纳税人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市局审查,报省局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2%的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按
《税收征管法》、《
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