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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1]385号 2001年9月21日)


各县地税局、城区各分局: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略)
  2、南昌市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略)
  3、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略)
  4、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略)
  5、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略)
  6、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略)
  7、资源税代扣代缴证明(正、背面)(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开采、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纳税人在我市开采、生产应税矿产品为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开采、生产或收购应税矿产品的,税额标准按(附件一)计算缴纳。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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