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1]209号 二00一年九月八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77号),决定降低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不调整,即仍维持每吨2530元;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2580元调整为2480元。汽油零售中准价维持不变,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后,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石化集团公司确定的浮动幅度(柴油上浮5%)计算,每吨柴油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150元,深圳市场每吨调整为3318元。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的我省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1年9月9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