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有关电价问题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1]164号 2001年9月11日)
淮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安邦电化有限公司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请示》(淮价工[2001]1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91号文件精神,我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14家氯碱企业实行了优惠电价政策,即一是免征2000年电建基金;二是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今年国家虽对电建基金的用途作了新的规定,但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出台,为减轻氯碱企业的电费负担,14家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在2001年暂继续享受优惠电价政策,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工[2000]122号、苏财综[2000]62号文件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