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航道财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服[2001]322号 2001年9月11日)
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航道财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规定”的请示》(苏价费字[2000]228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省九届人大通过的《
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同意你市在本区域对经整治的适航航道1100公里范围内,收取航道财产损失赔(补)偿费,严禁多部门重复收费。具体标准按你市苏价费字[2000]228号文试行一年,期满后由我局正式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