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通知下发前已招用城乡劳动力、但未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通知下发后持新录用人员花名册及时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证》及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八)《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由本人领取《就业证》时填写,由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输入微机,为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打基础。
(九)求职人员无论以何种途径就业后,用人单位需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续填被录用人员的《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中录用单位情况,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证》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
三、《就业证》的作用
(一)《就业证》是劳动者在河北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全省通用的唯一合法就业证件。《就业证》的编号是劳动者在省内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劳动者凭此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
(二)劳动者凭此证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训练;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它保险待遇。
(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办(2001)2号文件规定,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凭此证参加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五)用人单位凭此证号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就业证》的管理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就业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就业证》的管理。《就业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就业证》的编号和发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具备联网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代发。
(二)实行统一的《就业证》是统筹管理和配置城乡劳动力的基本手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证》的编号、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发放协调机制,确保本辖区内每个《就业证》编号的唯一性。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的三个月内将辖区内发放或授权发放《就业证》的机构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厅将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全省劳动力资源管理信息软件,由省厅统一开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管理,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备的基础上,配备相应硬件设备,满足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