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冀劳社[2001]7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冀字(2001)46号)中“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求职者负担”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率,现就我省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就业证》的适用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到本省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含各类失业人员和省外劳动力),必须领取《就业证》。
二、领取《就业证》的程序
(一)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就业训练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训练合格后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
(二)凡要求到本省辖区内就业的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三)有就业要求的复转军人,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劳动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五)流动就业的省内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流动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求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六)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就业证》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