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均解除劳动关系,破产企业失业人员随拍卖资产一并安置,并依照国家有关处理破产财产所得中支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以下办法解决: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社会统筹或养老保险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7.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债务问题按《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甘劳发[1998]第30号)有关规定处理。破产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按《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8]第154号)规定处理。
8.企业宣告破产时,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士资发[1999]433号)的有关规定。其无偿取得的划拨上地使用权,不得纳人破产企业资产,不得用于企业资产清算,破产前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于安置职工。
9.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出让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上交财政统一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10.对长期连续亏损、扭亏无望、经营困难的企业;在无法采取其他产权结构调整措施时,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关闭解散。
11.企业实施解散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制定预清偿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12.企业关闭期间,职工原则上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实施安置,终止与原企业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由原企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未自谋职业和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安置参照破产办法实施。
五、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税费的收缴
1.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中发生的有关涉税问题,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办理。涉费问题对困难企业,属地方财政收人部分,可给予适当照顾。